【港區國安法】李家超:七實施細則四項為現有做法 特首可委任獨立人士監督執法工作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7/09 17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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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安局局長李家超。( 資料圖片)

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發表文章,提及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3條新增的實施細則,重申有關細則詳列的七項,賦予警方權力、程序和審批準則,有四項為現有做法,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措施時,既可有效達至防範、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,亦同時符合《港區國安法》總則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。

李家超於文中表示,該四項現有法例已有的做法,包括(1)搜查處所;(2)要求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;(3)凍結、限制、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;(4)要求有關人士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物料。

他強調,只是將做法使其適用於國安法的罪行,表明執法人員搜屋一般都要法庭手令,但因延誤以致證據有可能被毁滅,或疑犯逃脫等緊急情況下,無須手令搜查,這做法在現時的《火器及槍械條例》和《防止賄賂條例》下是容許的。

由於國家安全涉及國家層面的複雜和敏感資料,《細則》要求,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,須由特首批准。李家超強調,有關程序設有多項保障條文,包括授權時必須考慮個案的逼切和嚴重性,是否其他侵擾程度較低的手法不能達到目的等,以平衡人權的保障。做法與很多國家類似。

保安局局長已發出《運作原則及指引》,警方要遵守。特首按《細則》亦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,協助國安委監督有關工作。

對於《細則》賦權警務處處長,要求在港活動的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,或在港的代理人提交相關個人或組織活動的資料。李家超表明,這措施須獲得保安局局長批准。而多美國及澳洲等都有類似法例規管,在港亦非全新事物,現時在《社團條例》裡,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交資料,以履行其所需職責。

至於最後一項新加入的措施,即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信息。李家超指,近年網上出現不少煽動性言論或明顯虛假資訊,令市民尤其是年輕人被嚴重誤導,強調巿民有言論自由,但並非無限制,如恐嚇性說話亦可構成「刑事恐嚇」罪。措施同時容許合理辯解,包括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,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會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。

李家超指,每個國家均訂有法例保障國家安全,維護國家安全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,相信這樣香港才可回復安定太平,巿民才可過免受暴力威脅和破壞的平靜日子,各行各業才可正常營業,香港才可恢復秩序,發展經濟,改善民生,重回正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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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李淇